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建议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墙裂推荐,

浏览量:9 发布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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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

云鸽把最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财税[2022]14号公告学习整理了笔记,并附上学习导图。接下来,我们一点点把政策吃透。试了几遍,高清图片上传的,但还是不清楚,需要高清导图的小伙伴儿可以留言联系我。需要翻看政策原文和企业划型标准的小伙伴儿,看本期其他推文。

收藏导图方便学习,下面把本次增值税留抵退税与以往留抵退税政策的异同点和特点归纳一下:

1、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2、14号公告中,没有提及具体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不仔细的小伙伴儿很容易把14号公告第六条提及的标准误以为是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云鸽在本期其它推文中为大家总结好了两个“大表格”,需要的小伙伴自己去看。

对于上述标准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才适用以下标准:

3.14号公告中,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与财税[2019]39号公告在以下条件内容方面是一致的。

区别在于:39号公告首次推出留抵退税政策,多了一条“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限制条件。

注意:39号公告中,相关的文件规定依然有效。

除14号公告中涉及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第3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4.财税14号公告政策时间安排,云鸽梳理如下:

大致顺序:先微型小型,后中型大型;先增量,后存量。

同时,公告第15条还规定: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5.关于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注:加粗两项为新增,在财税【2019】39号公告中构成比例不含此两项。

6.“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规定废止。

14号公告第14条明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款政策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选择的前提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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