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9 发布时间:2023-05-22
经济开发区是什么?
经济开发区根据开发区的规模等级,可以分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等。中工招商网资料记载,由国家划定适当的区域,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兴办一两项产业。同时是给予相应的扶植和优惠待遇,使该区域的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经济开发区是一个泛指的说法。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各类产业工业园(比如农业开发区、化学工业园、汽车工业园等等)的一种统称,也简称开发区。
经济开发区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一般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为什么?
开发区、行政区、行政管理区、实验区等等,是指地方政府经过中央批准设立的临时行政管理区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单位,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在册的行政区。因此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但是发生行政授权时,由被授权的组织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可反证,如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授权,应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有独立明确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有独立的财政预算和行政编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开发区管委会的情况比较特殊,既不是派出机关,不是派出机构,也不是一级政府,但是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第3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实行中国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开发区有关的工作”。同时,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第67条的规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以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区管委会无疑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且从授权规定来看,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职权是综合性的。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