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10 发布时间:2023-05-22
目前正值七月纳税申报期,不少企业正在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与增值税息息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也成了不少纳税人关注的问题。笔者提醒,在为到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开心的同时,也要关注附加税费的计算和缴纳,避免多缴了附加税费。
什么是附加税
附加税是什么?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时期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新中国成立后,对附加税进行了严格的清理和整顿,其数量大大减少。国家先后征收过的有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可征收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额15%的地方附加。农业税即为正税,随其征收的地方附加,则为附加税。中国对附加税收入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是作为预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
2010年12月前,外资企业是不用交附加税的,之后,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需要缴纳附加税。
附加税的税率
1、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附加税的优惠政策
1.免征: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
2.减半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3.减半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桂财税〔2019〕7号)
附加税政策问答
问: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问:预缴增值税是否必须缴纳附加税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时候交的少,结算的时候要补税。
问:补缴附加税费能否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答:
例:甲公司被查到以前年度偷逃增值税17万元,在补缴增值税后,还补缴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同时收取滞纳金并罚款。那么,附加税费能否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依据此法规教育附加费也一样。
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决定于增值税实际缴纳时间,而与增值税应缴时间、是否收滞纳金无关。为此,增值税未实际缴纳,则不存在附加纳税义务;补缴增值税,则产生附加纳税义务,此附加税费应与对应的增值税同时缴纳。这就说明,附加税费及时补缴后,其金额不应算作少缴税费的金额,也不应算作偷逃税的金额,不应对附加税费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补缴增值税的时候,需要滞纳金和罚款,但附加税无需要加滞纳金和罚款。
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在申报时扣除,那么具体要怎么操作呢?让小编来给大家举两个栗子吧
答:例1:A企业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7月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0万元。2020年8月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费)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扣除后本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费)依据为0,尚有10万元可以在以后缴纳增值税时扣除。
例2:B企业是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20年7月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45万元。2020年8月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费)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45万元,扣除后本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费)依据为5万元。
问:出口退税企业(没有国内销售)当期销项税额13万,进项税额10万,应退税额1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3万元,请问这3万是否交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在免抵退模式下,虽然没有抵减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有免征的增值税,对免征的部分也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